承租人是否可就該拍賣房屋行使優先購買權
租賃房屋拍賣時,承租人可就該房屋行使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而享有的、在出賣人將標的物出賣于第三人時,得以同等條件優先于他人購買的權利。法院拍賣程序中保護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擁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是否可就該拍賣房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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