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判處死刑的時候,嫌疑人所犯下的案件是需要達到死刑的標準的,同時死刑也是有緩期執行和立即執行的區別的,那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
根據《刑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于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取決于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盡管判處死緩也是判處死刑,但判處死緩的罪犯除個別以外一般不再執行死刑。這樣,對于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對犯罪分子來說往往是生死兩重天。因此,在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尚未對“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作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準確裁量犯罪分子是否屬于“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從而作出選擇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無論是對統一死刑的適用標準,還是發揮死緩在限制死刑適用中的重要作用而言,都具有非凡的意義。
二、死刑立即執行什么意思
死刑立即執行其實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執行死刑判決,必須有執行死刑命令才能進行。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三、死刑立即執行誰判決誰核準
死刑立即執行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判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死刑立即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六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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