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中資金的認定
對于挪用公款罪,應這樣從資金上認定其量刑標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挪用公款罪量刑標準中資金的認定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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