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審查當事人的立案時,都會要求當事人明確被告的信息等,但在行政案件中,有的當事人可能不清楚侵害了自己權利的行政機關。那么法院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呢?接下來就由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法院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
被告須為行政主體。也就是說行政訴訟的被告必須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代表國家和地方獨立進行行政管理,并能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獨立參加行政訴訟的組織。
被告須為其行為引起行政爭議的行政主體。也就是說,被告必須是因自己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被訴至法院并被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主體。
二、被告的法定類型
1、直接起訴的被告。對于法律規定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復議或起訴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2、經過行政復議程序的被告。相對人對經過行政復議程序,對行政復議決定仍然不服的,被告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被告。
第二,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第三,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行政相對人隊原具體行政行為不符的,以原行政機關為被告。
第四,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復議決定,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認為,這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不服,因此實踐中一般把復議機關作為被告。
第五,行政賠償訴訟中,如果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行政相對人的損失的,復議機關對加重部分承擔責任,與原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以并作為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他仍處于被告的地位,因為他既然承擔被撤銷機關的職責,就要履行其義務。
3、共同做出行政行為的被告
行政相對人對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做出的某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須以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如果行政機關是以共同簽署的名義(以公章為準),做出給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為共同被告。如果只有一個機關簽署,則無論其他行政機關有無實際參與,都是為簽署行政機關單獨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簽署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4、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作為被告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獲得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對外行使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職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的組織。這種組織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當行政相對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符時,可以以該授權組織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5、受委托組織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被告
行政主體將某項法律法規規定有自己享有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組織形式的行政職權,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委托其他組織代為行使時,行政相對人對受委托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以委托機關為被告。
6、行政機關被撤銷后的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后,行政相對人對其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照法律規定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時,作出該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被撤銷機關所屬人民政府為被告。
7、派出機關及派出機構作被告
因為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是代表派出他的人民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行使行政職權的,因此,行政相對人對派出機關或派出機構的行政行為不服的,以設立派出機關或派出機構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如果派出機關或派出機構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享有某項行政職權則直接以該派出機關或派出機構為被告。
三、如何確認行政訴訟原告資格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是指行政訴訟的身份條件,在本質上是指起訴人與行政主體的行為或不作為或所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的利害關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法院如何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的信息,由上可知,法院在確定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時,需滿足被告為行政主體以及被告須為其行為引起行政爭議的行政主體等條件。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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