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擁有土地,但自身難以對土地進行成分有效的利用。因此,很多農民會以他人承包土地的方式來實現土地的價值。這無疑是對土地充分利用的最好方式。那么,有關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以下就請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
(一)土地承包是有期限的,依據土地性質的不同,期限也是不一樣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繼續承包。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于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時開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或者收回承包地,有特殊情況或者法律規定的除外。
二、土地承包權可以繼承嗎,可以贈予嗎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是可以繼承和贈與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方式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當然也可以通過立遺囑的方式贈與他人。除此之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可以繼承也不可以遺贈他人。“遺贈”如不與“撫養”連在一起就與“遺囑”一樣的效力。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不能贈與他人。如其擁有使用權,只有在建成房子后才能成為遺產或被遺贈。遺贈與遺囑的區別在于接受財產的人的身份不同,前者不是法定繼承人,而后者是。農村的土地使用權是不可以贈與的,包含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能遺囑處分,這從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結果就能夠看出來。
三、土地承包權利義務
承包人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律關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權從集體組織取得一定數量、質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是承包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
(二)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三)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產資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約定數額向發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權。公民個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
(四)轉讓承包經營權,這是承包人對其承包權的處分,一般是承包人無勞動力或轉營他業而將承包的土地轉包。轉讓承包經營權的收益應歸承包人所有。
(五)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權按集體組織規定的制度使用集體組織所有的農林設施,如灌溉設施、農機具等。
(六)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承包人的義務
(一)妥善使用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這不僅要求承包人不得在承包土地上蓋房、建窯、建墳,不準進行掠奪性經營;而且還要求承包人根據土地的條件,合理使用,保存、改良土地,提高地力。
(二)承包人應依承包合同規定的數額向集體組織交付承包土地或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的收益。
(三)承包人應獨立承擔風險。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獨立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除了發生不可抗力承包人承擔的交付約定數額的承包收益的義務可以減免外,對于在生產經營中的其他各種風險概由承包人自己承擔。
(四)承包人應當接受集體組織對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監督、干涉。如承包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發包人有權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發包人權利義務
發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與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的,故只簡單列舉,不再贅述。
發包人的權利,主要是向承包人收取依承包合同規定數額的承包收益,對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發包人的義務,在于交付土地以及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水面給承包人,提供集體組織的農林設施給承包人使用,不得隨意干涉承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調整承包地。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發包人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土地承包也是需要法定程序的,根據土地利用的不同,承包的期限也是不一樣的。在利用土地時,要做到合理利用,切勿過度消耗土地的價值,保證土地有一定的休眠期。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的法律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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