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法定條件包括不可抗力,拒絕履行,遲延履行和根本違約,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之后,一方明確表示在履行期限屆滿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解除法定條件
合同解除法定條件: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拒絕履行(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遲延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遲延履行,又稱為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債務的現象。
4.根本違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謂根本違約,是指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之違約形態。
二、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是怎樣的
合同解除的合理期限是:一年。解除合同的期限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解除合同期限的,可以催告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當事人超過一年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解除方式分別有:合同雙方協議解除的,協商一致后就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在制定合同時就約定了解除條件,解除條件成就時,合同解除;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占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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