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如何取證
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的取證:1、收集證明被取保候審人未經執行機關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證據;2、收集證明被取保候審人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未向執行機關報告的證據;3、收集證明被取保候審人在傳訊的時候沒有及時到案的證據;4、收集證明被取保候審人干擾證人作證的證據。違反取保候審的規定如何取證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干擾證人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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