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發生各種糾紛案件是比較常見的,我們會發現,有些案件是由公安機關來處理,也有些需要由人民法院來處理,這是因為案件的嚴重程度和性質有所不同,如果案件程度較輕,涉及到的傷害或者經濟較小的話,一般屬于治安糾紛,那么治安糾紛與刑事案件的區別有哪些?接下來小編就為您解答這個疑惑,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治安糾紛與刑事案件的區別
1、對社會的影響
兩者的聯系是由于產生矛盾或糾紛也包括經濟糾紛所帶來的極端作用。只是治安案件的程度較輕,刑事案件則包括:故意對對方造成重大傷害或者死亡,或者涉及金額較大。
2、是否有罪及大小
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都是違法行為,但性質不同。違法行為輕微,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違法行為嚴重,違反刑法的,構成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是刑事案件。兩者之間的界限是“有罪的”和“無罪的”。
3、社會危害性
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并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的行為。治安案件與刑事案件相對應。刑事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安全組織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需要依法給予處罰的案件,通過立案確認、調查的案件。
4、法律法規規定
刑事案件是指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違反了刑法保護的社會關系,和國家文件情況調查和試驗和實施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的,等等),以探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二、治安案件的管轄由什么部門規定的
(1)關于地域管轄。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
(2)關于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
(3)關于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
(4)關于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
(5)關于轉移管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
(6)關于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
三、治安案件的查處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應當遵循“以事實為依據”、“錯罰相當”、“公開”、“公正”、“保障人權”、“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治安管理處罰依據公開。就是公安機關據以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規范和依據,應當公之于眾。
2、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內容、結果公開: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人員身份要公開,即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調查和實施處罰時,應當向相對人出示證件,以表明其執法人員的身份;
(2)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要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3)處罰決定公開,即決定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制作處罰決定書并向被處罰人宣布、送達,同時抄告被侵害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治安糾紛與刑事案件的區別等知識,由此可見,治安糾紛和刑事案件之間的區別是比較大的,二者在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的影響和危害,是否有罪及大小等多個方面存在不同點,想必大家都了解的比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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