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因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喪失繼承權,有的人則會自愿選擇放棄繼承權,那么你知道放棄繼承有什么手續?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放棄繼承有什么手續
放棄繼承權需要合法繼承人帶上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到公證處辦理放充繼承權公證。
放棄遺產繼承要什么材料:
遺產放棄繼承需要當事人的一些身份方面的證件,比如說身份證,還有就是放棄遺產繼承的聲明書,這個證明書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沒有這個說明書就不能夠代表當事人自愿的放棄的意思,并且在放棄之后是不能夠隨意撤銷。到目前為止,公證員在辦理繼承權公證時,有一項公證是不可或缺的,即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所謂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一般都是在繼承人較多的情況之下,而遺產由其中一人或幾人取得,而其它繼承人不要該遺產時,就要有明確的放棄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通常以書面的聲明為表現形式。
二、繼承人放棄繼承行為的性質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第60條規定“繼承訴訟開始后,如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既不愿參加訴訟,又不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應追加為共同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不再列為當事人。”
從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來看,在我國,繼承人只在繼承的遺產價值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倘若前述爭議中認為放棄繼承僅指實體權利的觀點成立,則繼承人放棄繼承與不放棄繼承的法律后果并沒有什么不同,現行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就顯得沒有任何意義。可見,現行繼承法的上述規定表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的一種權利,但繼承人行使這項權利不能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否則放棄行為無效。認為放棄繼承僅指實體權利,不包括程序上的清算義務的觀點,是對現行繼承法規定的放棄繼承行為性質的理解錯誤。
三、如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在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原件。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三)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五)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放棄繼承有什么手續的相關知識,放棄繼承權需要合法繼承人帶上身份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到公證處辦理放充繼承權公證。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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