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在我國勞動者簽訂的保密協議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商業秘密的權屬;保護商業秘密的內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基本信息;保密的有效期限;保密的措施;違反保密義務的違約責任和賠償條款;保守商業秘密的代價;解決爭議的方法;其他。保密協議應當具備哪些條款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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