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購重組債務怎么處理
在我國企業法人并購重組債務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由新設立的公司繼承,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且合并后的債務,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并購重組債務怎么處理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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