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內的補償怎么算
對于競業限制期限內的補償金,可以按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約定的數額來計算;未約定補償條款但勞動者履行義務的,補償金可按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來按月支付。用人單位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經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競業限制期限內的補償怎么算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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