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多久后才可以行政復議
在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十日內,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當事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就可以在上述期限內通過書面形式或者口頭形式來向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行為多久后才可以行政復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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