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權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其中明確的表示,解除權期限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無約定情況下,解除權期限是一年。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兩種情況確定,行使解除權依照民法典規定實行。,有異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
一、解除權期限的法律規定
解除權期限的法律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二、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怎么確定
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分為兩種情況:
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行使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比如,如果當事人約定出現某種事由可以在一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那么在合同約定的事由發生一個月后,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而必須繼續履行。
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響的當事人或者違約一方當事人為明確自己義務是否還需要履行,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行使解除權,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超過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權的,解除權消滅,合同關系仍然存在,當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所謂催告后的合理期限,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作為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在收到催告后盡早通知對方是否解除合同。友情提示:當事人對催告的合理期間有異議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定。
三、合同約定解除權什么時候可以行使
合同的約定解除權,在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約定的解除事由出現時,可以行使。如果有法定或者約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內行使;沒有期限的,應當在一年內或者被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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