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如果感情不和想要離婚的話,是需要按照規定辦理離婚手續的,有時候雙方還會簽訂好離婚協議,進行約定,甚至一方還會開一些附加條件,那么離婚協議附加條件怎么寫?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離婚協議附加條件怎么寫
從法律角度而言,民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離婚雖然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卻不可以附加任何條件。
離婚行為之所以不允許附條件,第一原因是,離婚這種民事法律行為依其性質屬于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為。離婚行為不允許處于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么確定的存續,要么確定的解除。很難設想離婚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附加某種條款,使得雙方婚姻效力的終止取決于某種不確定的條件的發生,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系終止,雙方權利義務關系解除;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繼續有效。所附條件使得本應確立的夫妻的法律關系變得無法確立。這不僅違背了離婚的法律性質,而且使得配偶雙方當事人的地位無法安定。
二、離婚協議書有什么用
離婚協議書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書,不僅是辦理協議離婚手續的必備材料,而且其內容也是確定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是發生爭議后,法院判決處理離婚后財產、子女糾紛的法律依據。
離婚協議書要包含以下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10、離婚協議書制作的時間。
三、離婚協議書需要幾份
離婚協議書是指即將解除婚姻關系的夫妻雙方所簽署的、關于財產分割、子女監護與探視、配偶贍養費以及子女撫養費等的書面協議。
離婚協議書必須為書面形式,由夫妻雙方當事人簽字,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才具有法定效力。這是辦理離婚手續所要求的內容之一。根據最新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手續時必須出具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雙方當事人要準備三分離婚協議書,一份交給離婚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當地民政局存檔一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離婚協議附加條件怎么寫等相關法律知識。通過上文我們知道,離婚雖然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卻不可以附加任何條件。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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