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一個案件審理完畢后,法官宣判分為定期宣告和當庭宣告,適用當庭宣告的案件條件比較特殊。那么,刑事案件不當庭宣判是為什么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案件不當庭宣判為什么
刑事案件是否當庭宣判分情況而定。刑事案件的宣告判決可分為當庭宣告和定期宣告。只有部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才會當庭宣判。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申訴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一)刑事申訴的立案。
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至于申訴立案得具備什么條件的問題,不應過于苛求。只要初步確認申訴人具備申訴主體資格,在法定期限內,具狀提出一定理由。管轄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即應予以立案審查。
(二)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三)審查結果的處理。
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三、刑事申訴的理由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關于申訴理由,本人認為可參照提起再審的理由來執行。因為提出申訴與提起再審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申訴理由,是指原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所謂在認定事實上確有錯誤,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發現了新事實、新證據,證明原來認定的事實是錯誤的;
(二)案件所認定的主要事實或重要情節不清楚,缺乏足夠的證據為根據,或者認定的案件主要事實和證據與結論之間存在矛盾;
(三)發現當事人偽造證據,或證人作偽證、鑒定人提供假鑒定、翻譯人提供假翻譯等情況,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虛構,與實際情形嚴重背謬;
(四)發現本案的偵查、檢察或審判人員犯有瀆職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刑事案件不當庭宣判為什么的相關知識,只有部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才會當庭宣判。刑事案件的宣告判決可分為當庭宣告和定期宣告。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尋釁滋事罪30天可以釋放嗎代為繼承的法律特征從犯可以判緩刑嗎公司注冊資金未實繳,成為被告被判刑iso9001認證的八大原則貴陽建筑ISO9000\50430如何控制施工質量?詳細了解ISO26262汽車功能安全cma認證證書檢測能力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