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拆除程序
行政強制拆除的具體程序如下: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通知被拆遷人;2、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3、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4、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行政強制拆除程序的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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