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競爭日益激烈的大環境下,公司隨時都可能存在破產的風險。根據我國破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當事人可以向法院對經營不下去的公司提出破產申請,那么破產申請審查程序是什么樣子的呢?接下來小編就為您整理相關知識來解答這個疑惑。
一、破產申請審查程序
(一)提出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的破產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其他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受理案件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15日。
(二)申請人上訴
1、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案件受理時債務人未發生破產原因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指定管理人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二、公司破產申請需要的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三、公司破產的原因
(一)債權人為申請人的形式審查。
在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法院應認真審查下列事項:債權人所擁有的債權是否確定和有效。對于作為破產申請依據的債權,筆者認為最好是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認的,否則破產案件中將派生出若干獨立的債權確認案件,不僅會造成破產案件審查的工作量無端增大,還會無形中剝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上訴權。申請人是否提交了必要的材料。實踐中主要包括債權發生的事實和依據、債權種類、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的情況、債務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的詳細情況和證據、債務人和債權人企業法人資格證明及其他身份證明以及債務人資產情況等等。
(二)債務人為申請人的形式審查。
債務人申請破產的情況,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破產企業的破產審計報告。有些審計機構由于缺乏破產審計專業知識或者是與破產企業具有某種利害關系,往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因此法院不僅要審查審計報告,而且要進行實地核查,以確保名實相符。
企業資產狀況明細表。為防止申請人漏報企業資產,法院在審查其提交的資產狀況明細表時,還應到相應的證照登記部門自行核查。實踐中應特別注意企業使用的土地、房屋、車輛的數量及其權利證書以及企業資產的權利狀況。許多破產企業在申請破產時,其廠房、設備等資產已處于抵押、出租狀態。資產權利狀況不同,處理結果也不同。企業對外投資情況。企業的對外投資應納入破產財產予以處理,為防止申請人漏報對外投資情況,法院應到工商登記部門進行核實。
(三)案件管轄權的審查。
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根據破產法及其貫徹意見的規定,應由破產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破產法的貫徹意見以核準企業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級別為依據,確立了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上海市高院也據此作出了相應的詳細規定。目前法律對于破產案件中的管轄權異議制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審判實踐所存在的相應問題無法解決,筆者建議今后立法應當確認當事人對破產案件管轄權的異議權,對誰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何時提出、如何處理等作出規定。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破產申請審查程序的相關知識。綜上所述,要申請企業破產與法院對申請的審查我國法律都規定了嚴格的法定程序。如果您還有相關的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他們會為大家做出專業的解答來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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