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糾紛的表現行為有什么
居間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表現行為:1、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托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2、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托人。居間合同糾紛的表現行為有什么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百六十三條?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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