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擁有公司債券的時候,一般都是可以進行分割和轉讓的,因此,我們可以去了解一下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割方式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割方式
可轉債公司債券一般采用股票交割方式。股票交割是指賣方向買方支付股票,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過程。但股票交割也有很多種交割方式。
(一)當日交割
指買賣雙方以成交后的當日就辦理完交割事宜。適用于買方急需股票或賣方急需現款的情況。上海證券交易所目前采用此種方式。
(二)次日交割
指成交后的下一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法定假日,則順延一天。
(三)第二日交割
即自成交的次日起算,在第二個營業日正午前辦理完成交割事宜。如逢休假日,則順延一天。這種交割方式很少被采用。
(四)例行交割
即自成交日起算,在第五個營業日內辦完交割事宜。這是標準的交割方式。一般地,如果買賣雙方在成交時未說明交割方式,即一律視為例行交割方式。
(五)例行遞延交割
指買賣雙方約定在例行交割后選擇某日作為交割時間的交割。買方約定在次日付款,賣方在次日將股票交給買方。
(六)賣方選擇交割
指賣方有權決定交割日期。其期限從成交后5天至60天不等,買賣雙方必須訂立書面契約。凡按同一價格買入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最長者應具有優先選擇權。凡按同一價格賣出賣方選擇交割時,期限量最短者應具有優先成交權。我國目前仍未采用此種交割方式。
二、可交換公司債券與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不同之處
第一,發債主體和償債主體不同,前者是上市公司的股東,通常是大股東,后者是上市公司本身;
第二,適用的法規不同,在我國發行可交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是《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適用法規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前者側重于債券融資,后者更接近于股權融資;
第三,發行目的不同,前者的發行目的包括投資退出、市值管理、資產流動性管理等,不一定要用于投資項目,后者和其他債券的發債目的一般是將募集資金用于投資項目;
第四,所換股份的來源不同,前者是發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后者是發行人未來發行的新股;
第五,股權稀釋效應不同,前者換股不會導致標的公司的總股本發生變化,也不會攤薄每股收益,后者會使發行人的總股本擴大,攤薄每股收益;
第六,交割方式不同,前者在國外有股票、現金和混合3種交割方式,后者一般采用股票交割;
第七,條款設置不同,前者一般不設置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后者一般附有轉股價向下修正條款。
公司發行債券的目的是為了融資,更是為了轉移風險。而投資者只是利用公司來為自己賺取利益,在投資者發現有其他更好的投資對象時,會做出轉換或者交換公司債券的行為。
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行要滿足什么條件
(一)最近3年連續盈利,且最近3年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于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轉換債券發行后,公司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
(三)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額的40%;
(四)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還應當符合關于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的規定包括: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于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本次發行后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后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等。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所附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于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1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于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割方式的相關知識,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債券轉讓的時候,一般都是當日分割、次日分割等等。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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