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一般會同時出現在轉租行為當中。生活中,比較常見的糾紛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那么,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關系是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關系
在轉租法律關系中,基于合同相對性原理,出租人與次承租人并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系,雖然轉租得到了出租人的同意,但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并不存在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出租人僅能向租賃合同相對人,即承租人要求其違約責任。
這里說的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不發生法律關系指的是基于合同責任的關系,在兩種情況下,出租人可以基于其對出租房屋的所有權,與次承租人發生法律關系:
第一種情況是次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破壞,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可以依照侵權請求權要求次承租人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當出租人與承租人合同中止后的情形。
在原租賃合同中止后,發生兩種法律結果,轉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自行中止,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占有就從有權占有變成了無權占有。
二、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區別
首先出租人是指在一段租賃關系當中,將自己的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的人,收益的人。租賃可以用于包括居住、開店鋪等一切合法行為。出租人一般是指租賃物的所有人,例如出租房屋、店面的房東,也常被稱為業主。而承租人是指在這一段租賃合同當中,享有對租賃物的使用權,且需按照合同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當事人,例如租賃房屋的房客、租賃店面的經營者等。
其次,來談談二者的權利。首先出租人是有檢查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的權利,這也是為了保障出租人的財產安全。其次,如果出租人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物來進行非法活動,可以向社區或者是有關管理部門來舉報,這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再者是承租人的權利。第一個就是使用權了,在不破壞租賃物、改造其原本面貌和構造、不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活動的前提下,是可以完全使用租賃物。第二個就是房屋租賃權,在沒有合同條約的束縛前提之下,承租人是有權再將租賃物再租給第三方的。
最后交代一下二者各自需要履行的義務。在簽訂合同并且完成所有手續后,出租人需向承租人提供租賃物的財產使用權,而且在使用期間需要負責檢查以及維護房產的安全,以保證承租人的居住安全。而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的許可下,不得改變租賃物的結構和用途。如果承租人因為使用不當導致租賃物損壞則需自行承擔所有修理的費用。
三、出租人是房東還是房客
出租人是房東。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且租賃合同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內容。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的關系的相關知識,在原租賃合同中止后,發生兩種法律結果,轉租合同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合同自行中止,第二是在原合同中止后次承租人對出租房屋的占有就從有權占有變成了無權占有。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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