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仲裁能否管轄
仲裁機關能夠管轄侵權糾紛,但是要有仲裁協議。法律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之外,其余的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適用仲裁。因此侵權糾紛可以仲裁,但需要雙方達成了仲裁協議。侵權糾紛仲裁能否管轄的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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