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往往很多的人都是需要接觸到合同的,都是需要與合同打交道,那么無償補償合同是贈與合同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無償補償合同是贈與合同嗎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獲得對方給與的利益而不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故又稱恩惠合同。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抵押權、地役權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因此無償補償合同不是贈與合同。
二、所有的無償合同是單務合同
有償借貸合同只有給付的對價關系,而無義務的對價關系。它無須適用合同抗辯制度。 有學者認為:“一個契約的法律性質究為雙務契約與否,應就其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是否負有互為給付關系而定,不應因其是否為要物契約而受影響。依傳統見解的思考方法,倘‘民法’規定:”租賃,因租賃物之交付,而生效力‘,則租賃契約亦將成為片務契約矣!此種思考方式純從形式而立,忽略于互為給付的實質上關系,是否妥適,不無研究余地。“15鄙以為,倘若不將雙務合同的區別標準定位于是否對價義務關系,而定位于是否對價給付關系,則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無本質區別。因為,對價即代價。有償合同雙方的給付互為代價。于是乎,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與雙務合同雖有許多共同點,但是合同的抗辯畢竟只適用于雙務合同。
“所有的有償合同均為雙務合同”這一命題不能成立,“所有的雙務合同亦均為有償合同”這一命題則可以成立。因而,雙務合同可適用有償合同的一切規則。單務合同的含義 既然雙務合同是單務合同的對立概念,既然雙務合同的本質是雙方存在對價義務關系,那么無義務對價關系的合同便是單務合同。包括一方有義務,另一方無義務的合同,也包括雙方雖都有義務但雙方的義務無對價關系的合同。 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屬于單務合同已為學理通說16.如果按照“互負義務說”、“權利義務關聯說”、“對待給付關系說”之觀點,贈與合同、借貸合同均為一方只有權利而無義務,另一方只有義務而無權利。
然而,各國的立法以及我國現行規定均非如此。 贈與合同雖為無償合同、單務合同,但它決非僅僅表現為一方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另一方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附義務贈與之雙方均存在合同約定義務。依據我國《民法典》之規定,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的附義務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有義務交付贈與物;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各國立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525條規定,其贈與附有負擔的贈與人,如果已履行給付,可以要求履行其負擔。《日本民法典》第551條、第553條,《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條、第794條均規定了附負擔的贈與。 附負擔的贈與不是雙務合同而是單務合同。
其理由為:第一,雙務合同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而不問雙方的給付是否等價。然而,附負擔的贈與只在贈與的范圍內承擔義務。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條第2款規定:“受贈人承擔在受贈財產價值范圍內履行負擔的責任。”第二,雙務合同中的權利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
三、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一)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于無償合同。
(二)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安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三)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但對于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從上述的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在簽署合同的時候是需要注意好里面的內容的,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無償補償合同是贈與合同嗎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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