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
法律關于協議離婚的規定是:1、夫妻雙方協商好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2、簽訂離婚協議書;3、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協議離婚的法律規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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