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票和支票區別是什么
本票和支票的區別如下:
1.本票是自付證券,是出票人自己承諾支付款項的票據;而匯票和支票是委付證券,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款項的票據。
2.本票出票時當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為付款人,所以本票無須記載付款人的名稱;而匯票、支票當事人一般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方。
3.本票是自付證券,其出票人始終是主債務人,他必須對本票債務承擔絕對的償付義務,因此,本票無須承兌,這與匯票須經承兌不同。
二、票據行為有哪些
票據的行為方式有出票、背書、承兌、保證、參加承兌、保付六種。
廣義的票據行為是指以發生、變更或消滅票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法律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涂改、禁止背書、付款、保證、承兌、參加承兌、劃線、保付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條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并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
三、為什么票據具有無因性
賦予票據無因性是為了促進票據的流通。無因性指票據上的法律關系只是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享有票據權利只以持有票據為必要,至于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均可不問。
從票據的起源看,其最早出現時為權益憑證,具有兌換功能。但比兌換功能更為重要的是將票據背書轉讓且及時獲得流動性,背書轉讓制度的產生極大地促進了票據的廣泛使用和流通。票據輕便靈活,使得工業化社會商品貿易快速流通。發揮票據的流通性,關鍵在于必須將產生票據的基礎關系與票據本身分開,避免票據的基礎關系對票據本身產生限制。為避免出現爭議,需要對票據的形式要件進行規定。票據交易是價值的交易,盡量減少價值的不確定性因素才能促進票據流通,這是票據無因性產生的現實需求。票據的無因性使得債權人沒有義務來證明該債權所依據的原因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從本質上來講,票據的創設、轉讓等行為就是一種無因契約行為,票據一旦被制作并交付給相對人,相對人便有權行使該票據上記載的權利,而并不需要證明獲得該票據權利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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