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死刑從判決到執行之間有哪些程序
死刑的判決執行程序是:1、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2、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3、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等。在我國,死刑從判決到執行之間有哪些程序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后,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后,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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