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能否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扣留其財產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不能扣留其財產。出租人可以邀請承租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敦促其履行剩余期限的交租義務;一個月未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根據租賃合同中的有關約定條款通過法律手段提起訴訟追究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并有權收回房屋。出租人能否因承租人拖欠租金而扣留其財產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七百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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