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內雙方財產分割還需要簽訂協議嗎
婚姻內雙方財產分割還需要簽訂協議,男女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婚姻內雙方財產分割還需要簽訂協議嗎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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