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職人員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
對公職人員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屬于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應受到政務處分。對公職人員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政務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一)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大過,十八個月;(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第六條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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