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歸還時間
行為人挪用公款多次,均用于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以外的活動,累積數額較大,但在案發時各次挪用均未超過3個月的,不構成犯罪。行為人挪用公款多次,累計數額較大,但在案發時,有的挪用數額尚未超過3個月或者有的挪用數額在案發前已經歸還,對其應按案發時超過3個月并且尚未歸還的數額處理。如何界定挪用公款歸還時間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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