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難免磕磕碰碰損害他人的財物,在刑法中,損害財物按照數額限定,將財產的檔次分為三類,那么,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小50以下?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損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小50以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33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損壞公私財物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損壞公私財物,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對于本罪立案標準的第四種情形“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這是一條兜底條款,意圖達到法律涵蓋范圍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嚴密法網,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而又必須對相關案件作出裁判時能夠有自有裁量的空間和可能。當然“兜底條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圍和權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釋,否則就會嚴重損害法律的嚴肅性,也會成為某些司法腐敗的潛在的借口和依據。
二、損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
損害他人財物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損壞他人財物如何賠償
損壞他人財物,按損壞的財財物的實際價值賠償受害人相應數額的金錢。而財產的實際價值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也就是需要請鑒定機構對財產進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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