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平時生產作業中,我們一定要遵守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的,否則就很容易發生一些安全事故的情況,如果導致人員傷亡或者嚴重后果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有什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有什么
(一)生產、作業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二)客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和作業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三)主體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為直接從事生產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作業的人員。
(四)主觀方面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表現在對造成的后果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狀態,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三、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名有什么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我們知道重大安全事故罪名有重大責任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都是會帶來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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