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會進行私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由交通管理部門介入進行調解。那么您知道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的依據?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您有所幫助。
一、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的依據
如果事故雙方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可進行調解,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后,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流程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三、交通事故調解法律后果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后,對調解內容不服的,不得上訴。其原因在于調解書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情形下達成的協議,不存在不合理的情形,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應當遵守調解書所作出的規定。
(二)調解書自各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調解書生效后,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三)調解書生效后,除調解過程中存在違背當事人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內容違法的以外,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以上就是由小編整理收集的關于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的依據的法律知識。綜上,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的情形,包括對交通事故有異議的,拒絕在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的,當事人一方拒絕調解的三種。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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