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破壞公物怎樣判罰
兒童破壞公物這樣判罰: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破壞公物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破壞公物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兒童破壞公物怎樣判罰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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