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對于簡易程序的存在,是為了能夠更快速的處理簡單的民事案件等等。那么簡易程序在哪些情況下應轉為普通程序?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簡易程序在哪些情況下應轉為普通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一)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負刑事責任的;
(三)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
(四)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五)不應當或者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二、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是: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果有法定事由,可以申請延長審理期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三、使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一)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當場處理,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由機動車方當場賠付400元(含)以內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后,機動車方當事人可持《認定書》到保險公司索賠。
(二) 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由各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索賠。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簡易程序在哪些情況下應轉為普通程序的相關知識,由此可知,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在立案方式,審查刑事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對于不應使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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