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如何執行
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執行,法律作出了如下的執行規定:一方不履行財產分割義務的,另一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離婚財產分割如何執行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第二百四十七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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