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用獎金替代加班費嗎
用人單位不能夠用獎金替代加班費。獎金是因為勞動者的優秀表現而獲得的獎勵,加班費是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工作報酬,兩者的性質是不一樣的,所以如果用獎金替代加班費,那么視為未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投訴。單位可以用獎金替代加班費嗎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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