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一些公司,符合一定條件,就需要強制解散,這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利益以及市場的需要。那么公司強制解散事由包括哪些?公司強制解散相關案件處理的原則?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強制解散事由包括哪些
公司的解散事由,按新《公司法》具體規定,有五種情形: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運營、終止的根本依據,對于公司解散的條件或者事由,在公司章程都可以明確規定,這也充分體現了公司自治的契約本性,所以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公司章程中都可以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予以規定,當發生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時公司則就進人解散程序。
(二)股東會議解散即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在公司章程對公司解散事由沒有規定時,公司可以通過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公司。因為公司解散是公司存續重大事項,所以根據新《公司法》第104條規定,公司股東決議解散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通過。
(三)法定解散公司出現合并、分立事由時,也需要解散。當發生合并事由時,在吸收合并情況下,被吸收的原公司解散;在新設合并情況下,合并雙方原公司解散;當發生分立事由時,解散分立時,原公司解散;存續分立時,原公司并不發生解散。上述三種情形屬于公司自愿解散。
(四)公司行政強制解散指公司因自身的違法行為而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在存續過程中,可能因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而被行政主管機關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也可能因此就失去法律存續的資格。公司行政強制解散以前散見于各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中,新公司法對此在公司解散事由中做出了統一明確的規定。
(五)司法強制解散指法院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司法裁判解散公司的情況,這將在后文詳述。當發生上述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解散活動完畢后應辦理注銷登記,即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此外,公司破產也屬于公司解散的原因范疇,因為我國已經頒布新《企業破產法》,為維護破產法律制度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公司法未單獨對破產作出規定。
二、公司強制解散相關案件處理的原則
(一)公司解散不等于公司法人格喪失
公司并非一經解散,法人資格便立即消失,通常公司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必須實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公司仍視為清算中的公司存續。公司解散后,對清算中的公司性質有不同的學說,包括:
1、人格消滅說,認為公司解散則喪失法人人格,公司財產歸股東所有,因此說公司則因欠缺法人人格而無法進行必要的清算手續,故現代各國公司立法均不再采納此種演說。
2、擬制說,認為公司因解散而喪失法人人格,但因法律擬制,所以在清算目的范圍之內,仍視為存續。
3、同一體說,認為清算中的公司與解散前之公司屬于同一體之法律關系,僅其權利能力限于清算范圍內而已,原來公司法律關系不因解散而變更,解散前關于公司的法律規定,在不違反清算目的的范圍內,仍適用于清算中公司
(1)清算中公司的權利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公司不能繼續經營業務,除非是經營和其歇業以及清算有關的業務和事務。公司解散后,經過清算程序,結清了公司債權債務,向股東分配剩余財產,并經過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法人資格才消滅,公司才算終止。國外立法也是如此,如法國商事公司法第391條即規定,公司一旦解散,就進入清算階段,該公司的字號或名稱應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樣
(2)公司法人資格因清算的需要,繼續保留至清算結束時。因此,應當引入清算中公司的概念,賦予清算中公司應有的法律地位,明確清算中公司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解決相關案件的原則之一。
此原則執行主要是對公司被撤銷或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時主體資格的認定。公司法人依法經登記機關注冊登記,即取得了民事主體資格以及以經營為目的的經營資格。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基本特征是不得再從事經營活動,但其仍然具有以清理債權債務為目的的民事主體資格,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后,企業法人才歸于消滅。清算期間,企業法人仍然可以自己名義或清算組名義從事清算范圍內的活動,起訴應訴,這可以從《民法典》和相關規定關于“企業法人解散或撤銷的應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企業法人終止,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等規定中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經(2000)23號和24號函對此進一步作了明確。因此,人民法院不得將此情況認定為企業法人已經終止或公司法人格喪失,而不予受理訴訟或者駁回起訴。
第三人與清算中的公司發生清算范圍以外的經濟活動的,則清算中公司屬于違反了民法通則第40條及公司法第195條第4款的規定,應認定該民事行為無效,由此導致的民事責任由該清算中公司承擔,有證據證明相對第三人明知的,應當根據雙方的過錯大小,確定由清算中公司及第三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公司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
公司解散后,注銷登記終止以前,應當進行清算。負有清算義務的當事人稱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經清算即將公司注銷或不履行清算義務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清算人的產生方式由法定清算人、章程確定清算人、選任清算人、選派清算人及法院指定清算人等。目前在我國公司法規定中,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都有在公司解散后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義務,全體公司股東都是清算義務人,因此,人民法院應指定所有股東為清算組成員。股份有限公司中只有股東大會選定的股東才是清算義務人,并非所有的公司股東都是公司清算主體。股份有限公司未成立清算組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其控股股東為清算義務人組成清算組
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公司法第196條的規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公司破產還債程序也屬于公司特別清算程序范疇。
(三)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為原則。
在我國,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種,無論何種性質的公司,其股東對公司債務一般情況下只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為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持公司股份為限對外承擔責任。同樣,公司不因解散、清算而使公司股東承擔無限責任,清算不是一種實體上的民事責任。公司依法定程序解散、清算、終止,公司清算義務人包括公司股東即不再承擔其他民事責任,除非公司清算義務人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存在過錯而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清算義務人承擔其投資以外的民事責任時,應當以過錯為前提。
三、公司解散訴訟的法律程序
解散公司訴訟的法律程序:
(一)不能同時提起解散公司訴訟與申請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請法院清算。
(二)在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時,股東可以請求法院保全公司財產或作相關證據保全。在股東提供擔保且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三)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應當以公司為被告,其他股東只能被列為第三人。
(四)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
(五)解散公司訴訟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都知道,在商業上,無論什么投資都是有風險的,相關流程也是要依據法律法規來展開。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強制解散事由包括哪些的相關知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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