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之債的特征包括遺失物是具體的物,遺失物的界定狀態是占有,對遺失物進行認定時是否喪失意思占有不受影響,拾得遺失物不構成侵占罪,遺失物與遺忘物是不同的。
一、拾得遺失物之債有哪些特征
拾得遺失物之債的特征:
1.遺失物是具體的物。
遺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種權利,比如商標權等知識產權。而且遺失物不能是不能被人控制的物,比如陽光等等。
2.遺失物的界定狀態體現在占有。
比如甲丟了一只手機,那么這個時候手機被界定為遺失物是因為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占有,也就是說甲喪失了對手機的實際控制。這一點是遺失物區別于埋藏物的最核心的特征。
3.是否喪失意思占有不影響遺失物的認定。
所謂意思占有,是指原所有人根據記憶的意思表示而持續的虛擬占有狀態。是否喪失意思占有只區別于遺忘物和非遺忘物的遺失物,而不區別于遺失物和其他物的特征。因為遺忘物本來就屬于遺失物的一種。
二、拾得遺失物構成侵占罪嗎
侵占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為己有。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于遺失物,也不同于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因此侵占遺失物不是侵占罪。
三、遺失物與遺忘物的區別
1.占有人喪失對物的占有時的心理狀態而言,遺失物占有人遺失動產時,往往是無意識的;而遺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識地將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準確地回憶或說明物所遺留的具體地點或場所。
2.從拾得人的主觀心理狀態而言,拾得人對于所拾之物是遺忘物還是遺失物,往往會有直觀的判斷。侵占遺失物與侵占遺忘物所負法律責任迥然,一個只是作為民事糾紛來調解,而另一個要遭受國家刑罰。
3.從占有變動模式上,遺失物為“占有—無人占有”模式,而遺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
4.從法律效果上,遺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而遺忘物的拾得人或發現人不享有費用或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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