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問題,我們可以先和對方協商處理,協商不了,那就只有用法律這種有強制力的手段來維權了。那么一審二審重審的區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二審與重審有什么區別
(一)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提出主體以及條件有兩個:
1、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
2、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情形是: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回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二、再審改判的幾率大嗎
如果上訴人沒有新證據,改判的幾率不是很大。第二審程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第二審程序是上訴人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確、合法,以上訴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訴訟程序;也是上一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判的有關內容進行檢查、監督,使有錯誤的裁判在發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糾正的訴訟程序。
三、案件重審的條件
(一)對象適格。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的對象包括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但是需要注意兩點:第一,對于已經生效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第二,只有四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即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以及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二)存在法定再審事由。當事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指明生效裁判存在《民事訴訟法》第200條所列的一種或多種情形。為了更清晰地理解再審事由,我們將民事訴訟法第200條列舉的十三項再審事由分為兩類,即實體性再審事由和程序性再審事由。
(三)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當事人一般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在諸如“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審判人員存在不法行為四種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自知道或者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
(四)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原則上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于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雙方均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
(五)要提交相關的申請材料。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準備并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再審申請書、身份證明、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審訴訟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等。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一審二審重審的區別的相關知識,三者是不同的程序,具有不同的功能,大家一定要清楚三者的不同和關系。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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