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當中,我們都知道對于合同保全是有兩種方式的,一種是代位權,另外一種是撤銷權。那么合同的保全方法有什么?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的保全方法有什么
它包括了代位權和撤銷權兩種。
(一)代位權。
它是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代位權的要件:需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倘若債務人沒有對外的債權,就無所謂代位權;需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債務人應當收取債務,且能夠收取,而不收取;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債務人已陷于遲延履行。
對于代位權的行使,只要具備代位權的條件,債權人即可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請求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二)撤銷權。
當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的時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行為,根據《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釋二》的有關條文,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有:
1、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3、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4、債務人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
5、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
對于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第三人的行為被撤銷的,其行為自始無效。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保全措施為撤銷權和代位權的行使。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三、合同的保全分為哪兩類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著眼于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著眼于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合同的保全方法有什么的相關知識,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法律上,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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