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撤銷和不予執行的區別
仲裁撤銷和不予執行的區別為如下:
1.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不同。有權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當事人可以是仲裁案件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論其是仲裁裁決確定的權利人還是義務人;而有權提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只能是被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一方當事人。
2.提出請求的期限不同。當事人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則是在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之后,法院對是否執行仲裁裁決作出裁定之前。
3.管轄法院不同。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而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只能向申請執行人所提出執行申請的法院提出。
4.法定理由不同。
5.法律程序不同。在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應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而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序中,法院不可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
二、撤銷仲裁申請的裁定可以上訴嗎
撤銷仲裁申請的裁定不可以上訴。友情提示您,上訴是不服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而設置的救濟程序,和仲裁沒有關系。撤銷仲裁相當于仲裁委沒有做出仲裁裁決,所以只能重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
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事由如下: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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