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與裁決的區別
仲裁與裁決的區別如下:
1.形式不同:裁決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仲裁除了以書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頭作出。
2.適用的范圍與解決問題的性質不同。裁決是適用解決仲裁案件實體問題的爭議的手段,仲裁是解決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項的手段。
3.作出的主體有所不同。 裁決只能由仲裁庭作出;仲裁除由仲裁庭作出的情形之外,亦有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情形。
4.確定性不同,裁決是終局性、是不可更改的;仲裁則可能是不確定的,是可以更改的。
5.監督機制不一樣。裁決,實行是審判監督。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和裁定不予執行,是屬于外部的監督機制;對仲裁的監督可能是仲裁機構的權力機關或其日常辦事機構,是仲裁機構內部的一種監督機制,是自律性的。
二、仲裁申請書怎么寫
仲裁申請書應當寫明: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
2.寫明申請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么工作、約定工資;
4.然后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
5.最后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三、仲裁后多久可強制執行
仲裁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并在履行期滿后,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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