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實際上是指行為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是法定的金融存款機構,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或者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的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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