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都知道定金存在的作用是什么,同時需要雙方對定金進行約定協商,從而擬定合同。那么違約金定金的適用?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違約金定金的適用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可見,定金和違約金都是為了防止合同當事人在交易中違約給合同相對人造成損失而設置的彌補損失的方式。
又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因此,定金和違約金不可以同時適用,守約方只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或者違約金來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二、門面押金不退,還要給違約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押金是具有定金性質的,而定金和違約金是不能同時主張的,所以門店的押金不退還的,不能再主張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三、定金與違約金的關系
(一)生效要件: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說,即使雙方合同約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實際沒有交付,則該定金條款不生效;而違約金是諾成生效的,只要雙方簽字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二)支付方式:定金是簽訂合同時或之前預先支付的,作為簽訂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擔保,具有雙倍返還的懲罰性;違約金是雙方在合同種約定的,違約方應支付的賠償金,不事先支付。
(三)定金在性質上是違約定金,具有預防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違約金定金的適用的相關知識,綜上可知,其實定金和違約金如果并用會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買家過于苛刻。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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