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中常見的六種無效約定
協議離婚中常見的六種無效約定:一、限制一方或雙方再婚的;二、限制一方或雙方再生育子女的;三、限制一方或雙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四、夫妻共有房產約定歸子女所有;五、分割財產非雙方所有的;六、協議逃避債務的。協議離婚中常見的六種無效約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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