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
解除勞動合同協商的技巧如下:準確表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約明協商一致解除的提出方;約定勞動合同解除的具體日期或時間;點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提前三十日提交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技巧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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