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應具備哪些條件
在我國夫妻雙方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條件是當事人自愿離婚,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條件是一方向法院起訴,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就能判決準予離婚。離婚應具備哪些條件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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