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商標缺乏顯著性
據統計,目前全國商標注冊日申請量最高達34809個,而去年商標申請駁回率已過半。通過駁回的商標進行分析后發現,商標駁回理由主要為商標近似、缺乏顯著性兩個原因。商標近似問題可以在申請前通過專業的檢索以降低風險,而缺乏顯著性完全可以在商標起名時進行規避,對此筆者就商標規避缺乏顯著性進行分析。
商標的顯著性,通俗地說就是商標的識別作用,指消費者提到某個商標就能對應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
什么樣的商標是缺乏顯著性的呢?
法律條款: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舉個例子:通用圖形比如:汽車(圖片)(指定使用在汽車上);通用型號如“502”(指定使用在粘合劑上);通用名稱如“葡萄”(指定使用在水果上)等,不能注冊為商標。
有人可能會有疑問:既然葡萄作為通用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那我們的“蘋果”手機是怎么回事呢?“蘋果”這一個商標如用在蘋果這類水果上本身并不具有識別商品提供者的功能,消費者只會將其認定為在描述商品的名稱,從而缺乏顯著性;但是將它注冊在智能手機上并不會使消費者把智能手機認定為是蘋果這一種水果,那么它就具有了顯著性。
有人又說那是不是只要通用名稱不用在該商品上,那是不是都可以注冊?答案是否定的,舉個例子,將“豬肉”注冊在豬肉這個商品上,由于它是豬肉的通用名稱,所以是不具有顯著性的;但其注冊在2902非活水產品上總不是通用名稱了吧,但是這種注冊方式會使消費者把魚片、魚子醬等誤認為是由豬肉制成,該商標又涉及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七款的規定,不僅不能注冊還不能使用,所以商標注冊要盡量避免使用通用名稱。
2、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例如:將“純凈”注冊在礦泉水上,直接表示的是水的成分,此商標本身不具有顯著性;將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的標識作為商標也是不可取的,如下圖所示的商標:
(指定使用在輪胎上)
還有將“田七”指定使用在藥品上,這樣的方式屬于直接將主要原料作為商標,也不具有顯著性,不能在注冊為商標。
既然“田七”作為藥材,不能注冊在藥品上,那“田七”牙膏這個商標是合法的嗎?
田七牙膏是廣西梧州全國知名的中草藥品牌的牙膏。而“田七”是味中草藥,具有散血、止血、定痛等作用。所以“田七”注冊在中草藥牙膏上是屬于直接表示了該商品的主要原料,不具有顯著性,依照《商標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不應注冊為商標。
但是由于該商標在注冊前就已經通過大量的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可以讓消費者將該商品與其他人的產品區分開來,因此該商標獲準了注冊。所以,各位若是自己的商標也存在缺乏顯著性而不能注冊的問題,可以效仿“田七”商標,通過大量的推廣使用獲得顯著性再申請注冊!
3、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①過于簡單的線條、普通幾何圖形;
②過于復雜的文字、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組合;
③一個或者兩個普通表現形式的字母;
④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
⑤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裝、容器或者裝飾性圖案;
⑥單一顏色;
⑦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短語或者句子。
該條款主要針對于較為簡單或過于復雜不易產生識別作用的標識,消費者往往將上述標志認為是產品的裝潢、描述性詞語等,但上述標志經用仍有可能取得顯著性,例如深受維多利亞·貝克漢姆、安吉麗娜·朱莉喜愛的 CHRISTIAN LOUBOUTIN(克里斯提·魯布托)注冊的第G1031242號商標,商標詳情如下所示:
該顏色商標是在2010年通過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領土延伸在中國進行登記的,單從商標本身來看,該商標僅由單一顏色組成,色塊形狀類似于鞋底,不論是在顏色構成或者色塊形狀上來看,該商標注冊在高跟鞋上很明顯都是缺乏顯著性的;但是由于該商標的大量使用,足以使消費者能夠將該商標與其商標權人“CHRISTIAN LOUBOUTIN”緊密地聯系起來,并在國際上都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也就是知名的“紅底鞋”,故最終獲準注冊。
綜上,建議各位在商標起名時就先注意避開缺乏顯著性的標識,也可以在申請前找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咨詢并檢索近似商標,從源頭上降低商標駁回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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