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選擇工作的時候,一般都是由公司先進行招聘,勞動者來去根據自身條件和想法去進行選擇,那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什么意思?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什么意思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的相關資料,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勞動者單方解除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是不一樣的,二者在解除的原因上都是有差別的,大家一定要注意區分。
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xxxxx(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合同期內從事xxxx工作,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相應條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x 年x月x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xxx
送達時間:x年x月x日 簽收時間:x年x月x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三、哪些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的合同制職工進行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規定試用期,其期限的長短由企業根據不同工種的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試用期內,如果發現職工有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身體條件、受教育程度、實際工作能力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保證職工隊伍的素質,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勞動紀律是職工在集體勞動中必須遵守的準則和規范。職工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行為主要包括: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時,企業應當及時進行教育,或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給予應有的行政處分。如果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以后,職工仍然不改正錯誤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主要指: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遭受損失;濫用職權,違反政策,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損公肥私,使企業在經濟上遭受重大損失;貪污、盜竊,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尚不構成犯罪。職工有上述行為之一的,企業有權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必先辦理辭退手續,再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四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企業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也不需要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按照《國營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的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一般給予3個月到1年的醫療期限。在本單位工作滿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根據不同病情適當延長,對于醫療期滿以后,仍然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某些內容。變更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至才可,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三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屬勞動者無過錯,勞動者無過錯,企業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介紹的關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什么意思的相關內容,當勞動者不想再進行工作的時候,是可以選擇協商解除或者按照法定條件終止的,如果你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請及時咨詢律師處理,提供專業律師,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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